而站在事后的角度看,信赖原则尝试在行为人和被害人之间分配法益侵害的责任。
据此,本文认为,试图通过对主观说和客观说进行折中来限制中立帮助行为的处罚范围,注定难以成功。在这种背景下,折中说强行将主观说阵营中的某种观点和客观说阵营中的某种观点拼合在一起,不仅无法解决主观说和客观说各自面临的理论依据问题,相反还会使问题变得更加复杂。
因为,在前一种场合,帮助行为通常都是有偿的,帮助者需要通过提供帮助(即完成交易)来获取经济利益。早期的网络犯罪主要表现为前述第一种形态。为此,用法律经济学分析中立的帮助行为是否可罚的问题,是一种值得尝试的思路。其次来看中立帮助行为的不可替代性。根据这一学说,在判断中立的帮助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时,需要将中立的帮助行为分为业务性(职业性)的中立帮助行为和日常性的中立帮助行为来分别加以回答。
反之,如果正犯所侵犯的法益价值较小,而处罚中立帮助行为对潜在的帮助者的行为自由的制约程度较重,那么中立帮助行为就不可罚。也就是说,中立帮助行为所侵犯的法益,就是其帮助的正犯所侵犯的法益。法学既是规范和指导人类行为的学问,又是追求正义、人权与和平的学问。
将来,当你完成你的学业并开始在你的工作冈位上发挥法律人的社会角色时,你便是这份历史重任的承担者,但愿你能在我国法制建设的系统工程中找到一个适合自己的冈位,并在此冈位上全力以赴,鞠躬尽瘁,打一场漂亮的仗,活出法律人的尊严和荣耀。立志时须眼光远大,不单看到现在,还要看到将来,不要看轻自己,不要浪费生命和时间,而要对自己有较高的要求,希望自己将来能对社会作出较大的贡献,从而作出精进的生涯规划。我在念大学的阶段,曾经有过精神空虚苦闷的日子,对人生的价值和意义大惑不解。这一方面是由于英伦法的主要法律部门中很多是以判例法为主体的,如合同法、侵权法、财产法、衡平法、刑法、行政法等,所谓普通法就是英格兰法院在十二世纪以来通过判例的累积而产生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另一个领域是我们所生活于其中的现实世界,这里有具体的人与事,有千变万化的情况。在大学里你的任务是求学,主要向自己负责,在法律执业时,你的任务则是为当事人(如果你是律师)或国家(如果你是法官、检察官或政府中的法律工作者)服务并向其负责,你的责任将是更重大、更严肃和更神圣的。
虽然进步是有目共睹的,但是,我国在现阶段在法治、人权保障和宪政方面仍有很多不足之处,我国不单在经济上仍是发展中国家,与西方先进国家仍有一段距离,而且在法制建设水平方面也可算是发展中国家,在很多方面仍须向先进国家学习,急起直追。我国的法律制度在架构上属欧洲大陆法系而非英美普通法系,大陆法系的骨干是法典,判例法和法院的判词作为法律渊源的重要性没有在普通法系那么高。无论你是在什么原因下选读法学的,由于你已经作出了决定,我认为你必须(至少暂时)相信这个决定是对的,并且全力以赴。在英伦普通法传统中,律师被誉为一个历史悠久、备受尊崇和需要有丰富学识的专业,直至今天,律师在法庭辩论时仍互相称呼对方为我的有学养的朋友(my learned friend)。
在大学里你主要做的是阅读、听课、答试题、写文章,在法律职业中你将会面对各种人际关系、起草各种法律文件,以至在法庭上一显身手,考验你的辩才和机智。王阳明曾说︰志不立,天下无可成之事。正如对于工作或职业来说,有所谓敬业乐业,对于你所选择的学科和其中的学习,你必须采取一种庄重和尊敬的态度,绝对不能予以轻视、蔑视或妄自菲薄。欲求变之之法,总须先立坚卓之志。
最后决定选读法学,一定程度上是受到父亲的影响。孔子在《论语》有云︰学而时习之,不亦说[悦]乎?《曾国藩家书》中说︰人之气质,由于天生,本难改变,惟读书则可变化气质。
但愿你能珍惜在这条新的路上的每一天,好好把握时间、把握生命,在为学与做人的道路上不断成长,趋向人生理想的实现。况且人生无常,有人认为不如及时行乐,所谓今朝有酒今朝醉,何必对生命这么认真、对自己这么苛求?所以我上面谈事业、学业、立志、理想等问题,最终仍须回到人生态度和生命信仰的问题。
你必须自强不息,把握每个学习和锻炼的机会,好好装备自己,务求能成为一个在专业能力和专业操守上都能达到高水平的法律人。可幸的是,自从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末以来,我国的法制建设已重新起步,法制现代化的趋向已不可逆转。在人生成长过程中,学习是非常重要的,希望你在大学生活中,能真正感受到学习的乐趣,并通过学习来充实自己、改变自己、提升自己。陆九渊更指出︰人要有大志。古之精相法者,并言读书可以变换骨相。法律人不应只满足于成为法律的技师,而应成为真正的知识分子,去欣赏人类从野蛮走向文明的进步,关心祖国的前途和命运,委身于启蒙的事业——以知识和理性解决问题、造福社会。
立志是自我确定自己生命的努力的方向和目标,为自己生命的成长和奋进提供动力和信念。上面我曾经提到英伦普通法传统,并强调在该传统中法律职业的崇高地位。
但是,我们中华文化的优良传统——包括儒家传统——重视立志,坚信立志向学,终必有成。我是在二十九年前的那个秋天开始我的法律人的生涯的,现在还隐约记得当时既欣喜又迷茫的心情。
子曰︰吾十有五而志于学,三十而立,四十而不惑,五十而知天命,六十而耳顺,七十而从心所欲,不逾矩。但法学与其他社会科学的一个不同之处是,其他社会科学(如经济学、社会学、政治学、人类学、心理学等)较为重视对于社会现象和人类行为的描述、了解、解释以至预测,而法学则侧重于对(一定程度上独立于社会现象的)法律规范体系本身的阐释和改良。
当时我们大学很多同学(包括法律系以外的同学)都认为,法学是最难念、念得最吃力的学科之一,可以媲美的只有医科和建筑。虽然每个人的成长过程和阶段都是不一样的,也不是每个人都能活到七十岁,但是孔子的人生历程仍能给我们重大的启示,就是每人的生命——你和我的生命——都应该是一个心灵成长的历程,不断学习,不断充实自己,从而认识自己,了解自己在这个世界中的责任和承担,积极地活出生命应有的价值和意义,不枉此生。但是,无论是在普通法系或大陆法系,法律人所需要熟习的不单是法律体系中的各种概念、原则、条例和规范,而且包括法学的思考方法,包括怎样解释法律和把作为抽象的、有普遍适用性的规则的法律规范应用至具体的、个别的情况。有人说作家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我想,法律人(如律师、法官、检察官、立法者、负责执法的政府公务员(包括警员)、法学学者等)可说是社会正义的工程师,因为他们的与法律有关的工作时时刻刻地影响到社会中的个人或团体的权益,关系到正义和人权是否得以实现或受损。
但是,近代以来,西方文明如日中天,其法制也突飞猛进,我国在这方面明显地落后于人。法律不但是社会活动或人类行为的反映,它更进一步尝试规范社会活动以至改变人类行为,这便是法的奥妙之处。
这样的法是法的扭曲,而不是真正的法,真正的法是有道德正当性的,它是实践公义、保障人权。香港大学的所有学科(中文系的除外)都实行英语教学,念法学之难,不单因为用英语学习,更是因为法学所用的英语较为艰深,而且法学生需要阅读、理解、分析以至背诵大量的判例(主要是英国法院的,当然也有些香港法院的判例),并学习怎样把判例中所包含的法理原则应用到新的情况︰考试题目主要是要求考生把学到的法律规范适用至错综复杂的假想案情之中。
) 我们念的法学课程以香港法为主,用的教科书绝大部份是英国法的,因为香港法与英伦法大同小异。学无止境,对于法律人来说,大学里的法学教育只能算是你的法律事业的预备阶段,因为以我的经验来说,开始正式投入法律职业——如在律师事务所工作时,更多的东西将等待你学习,在工作中的锻炼比在大学院校中的训练是更严格和更艰苦的。
我是在香港大学法律系完成本科学位课程的。在我所接受的法学教育中,判例比成文法更加重要。这是我们生于的时代给予中国的法律人的挑战,我们这批法律人必须肩负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历史重任,法制现代化的事业尚未成功,同志仍须努力。由于法律专业对于法律人有这么高的要求,而在甚么程度上能满足此要求便是杰出的法律人和庸俗的法律人之分,所以你——作为法律人——在求学过程中的训练便是关键性的。
任何一个懂得认真地思考和认真地对待生命的年青人都会有一天面对人生意义的问题,上下而求索。因此我们研究和学习法律时,必须锻炼独立批判的思考,留意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与道德价值的关系,从而区分良法与恶法。
正当性乃源于人类的道德意识和道德价值,如正义、人权、和平、秩序等。我的父亲是政府公务员,他指出法学的实用性较高,念了法律,将来在就业时的选择较多,可以当律师,也可以投身政府或商界工作,也可以走学术的道路,成为学者。
律师必须忠于其当事人,在职业道德准则容许的范围内为其当事人据理力争,尽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人要有大志,以天下为己任。